劳动关系协调员(职业资格三级)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:
1.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以上;
2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;
3.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;
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劳动关系协调师(职业资格二级)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:
1.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2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;
3.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劳动关系高级协调师(职业资格一级)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:
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;
2.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;
3.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4.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;
5.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;
6.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;
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